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7月21日19时许,王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市某区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路口时,与行人史某发生碰撞,造成史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史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甲正穿着某公司杭州某店的送餐服并携带送餐箱执行配送任务。史某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十余天,花费医疗费5.3万余元。后经某鉴定分所及某鉴定中心鉴定,史某因本次事故达九级伤残,建议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因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史某委托郑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甲、某公司、某公司杭州某店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即王某甲与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或劳务关系,以及某公司杭州某店是否应承担责任;二是某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包括第三者人身事故残疾赔偿限额、医疗费用限额及绝对免赔额的适用;三是史某各项具体损失的认定,某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扣减、误工费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提出了异议,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符合某公司审查标准,接受其管理并提供配送服务,双方构成劳动或劳务关系,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团体意外险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扣除300元免赔额。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相关标准,核定史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损失共计34万余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史某11.9万余元;某公司赔偿史某超出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22万余元;驳回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郑君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界定责任主体,通过收集骑手着装、送餐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王某甲系执行职务行为,将某公司列为担责主体,保障了原告的获赔能力。其次,精细化组织证据,针对保险公司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抗辩,结合鉴定意见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有力反驳了对方降低赔偿额的企图。最后,庭审策略得当,有效应对非医保用药扣减等争议,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