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8月,原审被告阮某驾驶某AXXXXX号车辆在某市某区某路与原审被告汪某乙驾驶的某AXXXXX号车辆、原审原告郭某驾驶的某AXXXXX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阮某负全责,郭某、汪某乙无责。郭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案涉车辆分别在某保险公司杭州临平支公司、某保险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郭某委托郑君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各方赔偿损失29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郭某的主要诉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29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杭州临平支公司不服,以郭某自身存在颈椎退行性疾病、外伤参与度仅为5%-15%为由提起上诉,主张扣减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自身固有疾病是否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即损伤参与度是否应作为扣减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依据。上诉人主张,郭某的伤残后果系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侵权人仅应按原因力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郭某在郑君律师的协助下答辩认为,自身疾病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以此减轻侵权人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自身固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也非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郭某因伤残导致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中关于医疗费包含餐费的重复计算问题,扣减了两百余元餐费。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杭州临平支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郭某2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赔偿1.9万余元,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郭某在二审中取得胜诉,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律师价值】
郑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上诉人以“损伤参与度”为由试图大幅扣减赔偿金的上诉策略,郑君律师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边界,明确区分“受害人过错”与“自身固有疾病”的法律概念。在庭审中,郑君律师有力论证了受害人特殊体质或原有疾病不属于法定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全额赔偿的核心判决。同时,郑君律师对医疗费明细进行严谨核查,妥善回应了对方关于餐费扣减的抗辩,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