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8月19日8时许,阮某甲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在杭州市临平区某高架路段与汪某甲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汽车、郭某驾驶的某AXXXXX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阮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与汪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因颈部外伤等住院治疗7天,支出医疗费4.2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郭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及营养期各60日。
经查,阮某甲驾驶的车辆登记在王某甲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汪某甲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汤某甲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郭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郑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自身存在的颈椎退行性病理改变等固有疾病,是否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提出抗辩,主张郭某的医疗费、三期费用、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仅按照外伤参与度10%的比例进行赔偿。
对此,郑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郑君律师指出,外伤参与度仅表明固有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构成,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非同一概念。受害人自身固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受害人存在自身疾病等情形与交通事故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某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提出的参与度抗辩,法院完全采纳了郑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减轻侵权人责任,对外伤参与度扣减赔偿的主张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核定郭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29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郭某2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郭某1.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侵权人阮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郑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保险公司以“外伤参与度”为由企图大幅降低赔偿额的抗辩,郑君律师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从因果关系与过错责任原则切入,有力论证了“自身疾病非过错、不减轻侵权责任”的核心观点。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律逻辑,成功说服法院全额支持伤残赔偿等核心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团队在复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深厚功底。

